一、依據大陸委員會(以下簡稱陸委會) 114 年 9 月 30 日陸法字第1140401146號函辦理,併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。
二、請加強宣導所屬公務員赴陸港澳地區,不分平、假日均應於行前經機關許可及完成差勤登錄,並應配合調整差勤系統增列警示文字;違法(規)者,依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」(均自 115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)論處。
三、查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(以下簡稱兩岸條例)第 9 條第 3 項及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」第 4 條第 1 項規定,未涉及國家安全、利益或機密事項之簡任(或相當簡任)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、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,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,始得進入大陸地區;違反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者,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、 10 萬元以下罰鍰。
四、各機關應於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( WebHR )中正確建置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資料,倘人員有異動,應即時更新,避免因官職等登錄錯誤,致誤用簡任(或相當簡任)第 10 職等以下人員申請程序,影響當事人權益。
五、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(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工、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),各機關於人員到任、初任或調任時,應併同提供赴陸相關法規與宣導資料,並要求當事人簽署切結書,以確實達到告知效果。
六、另陸委會已製作「公務員赴陸」宣導圖卡,並更新該會官網「公務員赴陸專區/Q&A」( https://www.mac.gov.tw/CSGTC/News.aspx?n=CEE979ACE3148043&sms=CF6C48CEFB93A5EE ),請自行參考運用並加強內部宣導。
